政协委员彭静:反对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杀熟
2021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准备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竞争规制”的建议》和《关于加强直播带货商品质量保障的法律建议》。对于互联网、直播等新兴行业的业态,彭静在生活中关注和发现了其中需要法律规制的环节,并提议针对其中的重点领域进行立法。彭静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前有些互联网平台的市场集中度空前提高,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既提供了交易上的便利,也埋下了消费和个人安全的隐患。从目前已经披露出的种种“灰色地带”来看,互联网平台需要法律和制度的监管,引导这种销售模式良性发展。
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是彭静关注的焦点。她认为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庞大数据及用户场景黏性恶意阻碍其他市场主体发展,侵害消费者数据主体权利、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甚至对消费者进行算法歧视,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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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图/受访者提供
反对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杀熟
中国新闻周刊:互联网平台数据竞争不规则的地方在哪儿?
彭静:现在有些平台、企业,市场的集中度越来越高,就形成了垄断。这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我们个人的信息安全造成侵害,甚至对消费者进行大数据杀熟和算法歧视。
中国新闻周刊:具体存在哪些问题?
彭静: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水平仍待提升,过度放大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甚至超越限度采集个人信息。我们有的同事聊天说,在一个平台反复买一个商品,是一个价格,重新换一个账号登录买,价格有时便宜一些,这就是杀熟嘛。
此外,平台对商家也有强制商家二选一的情况,如果发现这个商家在其他平台去销售,就会提高抽成比例、屏蔽商家、扣除保证金等情况,这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商家的利益。基于这个情况,我们发现互联网平台的竞争根本上是数据的竞争,他们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同时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了如指掌。
中国新闻周刊:在立法层面可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彭静:针对我刚才说的行为,我从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一是在立法上,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现在草案出来了,征求意见后还要审议,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另外我认为可以增加一个数据可携带,个人信息的主体有权决定把平台上产生的个人信息数据安全便捷地转移到其他平台;二是在监管上,对不同的行业,金融、教育、通讯、营销等行业和领域,形成一个高标准的平台监管组织体系,实现分层次的精准监管,同时运用新的监管手段线上线下无缝衔接;三是要坚持对平台企业的问责,同时落实合规体系建设,现代企业的合规非常重要,平台应该合规地来经营。
应加强直播带货商品质量保障
中国新闻周刊:为什么提出这个建议?
彭静:直播带货代表了新兴电子商务的一个业态,给交易带来很好的便利,但是需求量增大之后,出现了直播商品的质量问题和虚假宣传的问题。电商的销售模式有即时性和商品信息不充分性两个特点,法律上《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都是散落在法条中的,也有一些约束力,但是我认为应该专门就网络直播这个行业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
中国新闻周刊:具体怎么做?
彭静:第一,是明确直播主体的法律地位,因为直播的主体比较复杂,有主播、商家、第三方平台、支付平台,其中直播带货从业人员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和职责定位,其可能要同时承担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多个身份,发生问题后,监管机关很难确定责任主体,增加维权难度。我们现在有一个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办法,我建议尽快提升为法律,完善法律体系,根据电商的发展趋势或自身特点来立法。
第二,就是监管,可以由市场监管局来牵头,成立一个网络直播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另外可以就直播带货的节目进行分类,对于特殊产品的主播要有资质条件和准入门槛,比如食品,他要有对商品的基本知识。此外平台要加强监督,我的建议是开发一个网络舆论的检测软件和过滤系统,从技术上来解决,加强舆论的监督。
第三,就是在直播平台上开设一个政务公开的频道,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同时,要落实追责制度,从法律的取证角度落实内容的保存,以便在维权时解决举证的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行业自身应制定什么规则?
彭静:直播现在已经是一个行业了,应该要构建一个自律的机制。我觉得首先应该有信用评价机制,对内容进行审核,同时引入黑名单制度,由平台不定期地进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买了商品之后,往往在售后处理的时候比较困难,这个情况下要畅通维权通道,提高处理投诉的效率,甚至可以在直播间或者直播活动中链接到市场监管部门,让监管人员能够实时监控。
总而言之,对于新兴的业态,既要支持它的发展,也要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路过 看完帖子,洗洗睡了! 本宫准楼下的继续跟帖。。。 不错,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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