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用户从未签到
超凡大师
- 精华
- 0
- 威望
- 0
- 听众
- 0
- 萝卜
- 1466
- 注册时间
- 2020-2-9
- 在线时间
- 0 小时
|
日前,全国首例涉5G云游戏侵权案宣判,QQ飞车等5款游戏遭广州一公司侵权,一审判决腾讯获赔258万。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8月12日,该院对全国首例涉5G云游戏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即停止在“点云菜鸡”网站和“菜鸡”云游戏平台(包括windows版、安卓端、iOS端)上提供上述游戏,删除与上述游戏有关的用户数据,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英雄联盟》《穿越火线》《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所致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分别为62万元、53万元、53万元,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逆战》《QQ飞车》游戏所致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均为45万元,上述五款游戏合计因侵权判赔258万元。
某云游戏平台擅自提供QQ飞车等5款游戏据杭州互联网法院介绍,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诉称:二原告是涉案五款游戏《英雄联盟》《穿越火线》《地下城与勇士》《逆战》《QQ飞车》的合法运营方和维权方,引领业界进入5G云游戏时代,对涉案游戏享有著作权维权及对云游戏用户流量、数据进行获取及收益的合法竞争性权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将涉案游戏置于其云服务器中供公众在网页版、移动端以及PC端使用“菜鸡”云游戏平台获得涉案游戏,侵害二原告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其将用户流量复制到其平台上,利用涉案游戏为“菜鸡”云游戏平台做引流宣传,通过销售“秒进卡”“加时卡”提供云游戏排队加速、加时的有偿服务,提供“上号助手”的无偿服务,限制二原告的涉案游戏画质、功能及信息链接等行为,挤压了二原告的盈利空间及商业机会,威胁二原告的用户数据安全,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原告在两案中均诉请要求:被告停止通过其官方网站、“菜鸡”云游戏平台(包括windows版、安卓端、iOS端)向用户提供涉案游戏作品、相关增值服务(付费时长、高画质、付费排队)及进行相关宣传,被告删除其收集和存储的涉案游戏用户数据,另针对涉两案共五款游戏主张赔偿包括维权合理支出的经济损失共960万元。
图片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被告辩称:第一,涉案行为不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已获得“网维大师”网吧管理软件的使用授权,仅将实体电脑通过技术手段变成“云电脑”,为用户传播动态游戏画面,该画面由玩家即时操控游戏所得,其权利应属于玩家,二原告无权对涉案游戏提起诉讼。
第二,在运营的“菜鸡”云游戏平台上对涉案游戏的名称仅进行合理引用,提供“加时卡”“秒进卡”“上号助手”的服务系为提升云服务体验时间,并非仅针对涉案游戏,且未存储游戏运行数据;对涉案游戏画面清晰度作自适应,保障云游戏运行的流畅,并出于安全性考虑而屏蔽在云主机上打开浏览器的行为,避免用户可能通过浏览器下载非法软件从而对被告的云主机实施侵入破坏等行为,这是业界常用的做法。
第三,“菜鸡”云游戏平台使原本无法通过手机端体验PC端游戏的用户转变为二原告的真实用户,客观上为二原告增加了用户流量。腾讯云游戏尚处于测试阶段,并未开展商业运营,腾讯平台至今未受到实际损失,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原告共获赔258万元法院审理裁判:
(一)涉案游戏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
涉案五款游戏对相关故事背景、场景设置、情节设定的选择与安排类似于电影剧本的创作,随着玩家操作形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类似于电影的摄制和成像过程,游戏创作完成后亦可存储在一定介质上,并可借助计算机等数字播放硬件设备予以传播,应当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予以保护。玩家的选择操作是最终形成游戏画面的“过程条件”,并不是玩家本身创造出了可视化游戏画面,故关于涉案作品权利属于游戏玩家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独占性许可权利范围的认定
《英雄联盟》《地下城与勇士》《穿越火线》三款游戏的著作权人(美国、韩国等公司)仅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独占享有游戏的相关知识产权权益。独占性被许可人从著作权人处获得相关游戏的财产性权益,尤其是大型知名网络游戏,往往需要支付相当高的对价。在独占性被许可人未取得对第三方转授权权利时,不能替代著作权人任意扩大权利授权范围和被授权主体,这种脱离著作权人对权利本身控制的行为,显然缺乏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基础,相关知识产权权益的授权许可必须由著作权人明示授权或进行追认方可,故仅凭二原告出具的《共同运营确认书》,不足以认定腾讯科技公司有权对上述三款游戏提起诉讼,腾讯科技公司仅对由其自行开发的《逆战》《QQ飞车》游戏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三)云游戏模式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是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交互式传播行为,核心构成要件在于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和公众获得作品的交互性。本案中,首先,云游戏使用的主要技术包括云端完成游戏运行与画面渲染的云计算技术以及云端与玩家终端间的流媒体传输技术,即游戏计算、渲染均在云端服务器完成,在这个过程中,用户对游戏相关作品的体验感更依赖于网络传输性能,云游戏运行模式实现了多终端设备打通特性,云游戏画面的介质以玩家操作指令数据代码及音频流、视频流的组合构成,需要传输到云服务器上再解压传输到用户终端,不管是用户通过输入设备在侵权云游戏平台对游戏进行实时操作,还是游戏的画面与声音在云服务器和不同用户终端之间的相互传输,均系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输;其次,云服务器应属“网络服务器”广义概念之范畴,其作为作品存储的载体毋庸置疑,将作品“上传”至或放置在其云服务器中,通过上传行为和开放行为,以通过不同终端的云游戏平台提供作品,无论从提供手段、服务器属性或从用户感知角度切入,均满足“提供”之要件;最后云游戏软件的在线运行亦是用户获得的方式,用户能够以点对点的交互式方式获取作品,被告的行为应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
(四)云游戏模式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关于二原告主张的四项不正当竞争情形,法院认为前三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如下:
1.从复制流量、引流宣传行为来看,用户选择通过“菜鸡”云游戏平台操作涉案游戏,实质进入的仍是“腾讯”平台涉案游戏操作系统本身,即使将PC端用户转化为其他客户端用户,整体的用户数量和流量亦仍体现在涉案游戏中,并不会因“云”模式的转变造成用户数量和流量的此消彼长,该种引流宣传行为能够为著作权项权利的损害后果所涵盖,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从“秒进卡”“加时卡”有偿增值服务及限制涉案游戏画质来看,“云+”与“互联网+”“平台+”模式均是网络产业新兴的商业模式,本身具有中立性,不具有专属性,并非被诉行为不正当性的事由体现。被告赋予用户对画质自主选择权客观上确实降低游戏画质分辨率,影响游戏玩家的体验感,鉴于这种行为所带来的负面评价并不针对腾讯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质量,仍应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损害后果评价。
3.就“上号助手”的无偿服务而言,是否在云游戏平台使用“上号助手”服务系供用户自行选择的结果,用户数据本身所产生的利益并不当然属于二原告的合法权益,退一步而言,即使“上号助手”功能存在威胁数据安全的较大可能性,损害的也是用户账号、密码的相关信息权利,相关诉的利益亦与二原告无涉。
4.就限制游戏功能及信息链接而论,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采用技术手段对二原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干预和限制,包括限制营销宣传、资讯广告、周边商品交易等,此举未有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显然会对腾讯平台普遍使用的游戏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干扰和影响,进而挤压了腾讯平台的商业机会和盈利空间,直接导致二原告对相关游戏的合法利益受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每日经济新闻 |
|